法律援助用真情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入选聊城市2017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

东昌时讯 2019-10-29 08:17 大字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贾某伙同葛某、田某、齐某等人预谋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抢劫,由葛某将被害人约至聊城市某酒店房间,持刀威胁、恐吓受害人,当场抢劫现金310元和红米Note4手机一部,后逼迫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强行从受害人银行卡中取走现金3500元,并在受害人手机中微信支付246元,抢劫手机经鉴定价值1050元,抢劫总价值5106元。犯罪嫌疑人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

2018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贾某因系未成年人,其父亲向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此案后,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此案。援助律师会见了受援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抢劫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贾某出生于2001年,犯罪行为发生在2017年,当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贾某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从犯。3、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悔罪表现深刻。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

三、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东昌府区人民法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贾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理分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特别注意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在法律上做了许多特别保护的规定。长期以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也有许多特别规定。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这是由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心理变化、家庭生活状况、学校教育环境以及社会大环境等诸多因素造成的。针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强化遵纪守法的观念。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具体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中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新闻推荐

风貌街小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冯媛

东昌府讯近日,风貌街小学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行政、党员教师及部门负责人,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开展了主...

聊城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聊城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