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 “聊城假药案”警方终止侦查:涉案医生未从中牟利不构成犯罪

济南时报 2019-03-25 14:13 大字

3月24日,备受关注的“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有了最新消息:主任医师陈宗祥未发现从中牟利,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王清伟应王某光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山东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3月24日消息,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现已查清主要事实。3月24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经查,2018年4月14日,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同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并让其自行购买。王某青请求陈宗祥介绍购买渠道,陈宗祥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某青。应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将为其父购买但未使用的1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应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又从段某真处帮其购买一瓶“卡博替尼”,共获利784元。

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经多方查证,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清伟应王某光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王某青在其父去世后,多次辱骂陈宗祥和院方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另据侦查,段某真自2017年11月以来,大量代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并从中牟利,将另案处理。

●案情回顾

漩涡中的医生和代购者

2018年4月14日,经由一位聊城市肿瘤医院门诊部主任的介绍,王玉青(上述通报中的王某青)的父亲开始接受陈宗祥的治疗。

老人于2018年11月去世,矛盾爆发。王玉青认为,陈宗祥推荐服用的“卡博替尼”加剧了父亲的病情恶化,同时拿出了有关部门的“假药”鉴定意见。王清伟和陈宗祥都坚称,自己没有从中牟利,只是为了帮助别人。此后,陈宗祥被停职接受调查,王清伟和段恒真(上述通报中的段某真)也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刑事拘留。

舆论哗然。有人将这比作“农夫与蛇”的故事,也有人说这是现实版的“药神”。

目前,“卡博替尼”原研药并没有在中国内地上市,只在香港、北美、日本与德国等地上市。在欧美市场,卡博替尼广受关注,价格昂贵,每月剂量费用在1.6万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约11万元)。在香港,价钱在每个月5万到6万之间。在印度和孟加拉国有这种药物的仿制药,价格能低出不少。此案中,王玉青家买药花了13000元,后来经过警方查实,王清伟实际从段恒真处买药的价格是12600元。

据报道,段恒真之所以会接触到印度仿制药,是因为她的父亲也患有癌症,因丈夫在印度工作,自己也做过印度的导游,所以除了给父亲买药,也会帮忙给其他病友代购。

段恒真的丈夫表示,“她从来没有主动宣传卖药”,他不清楚妻子代购印度药的具体差价,但承认:“很多朋友会多打给她几百块钱,表示一下感谢。”

●业内做法 可向患者介绍最新治疗方法

在谈及陈宗祥医生在这次转让药物中所起的作用时,一位北京某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表示,对肿瘤患者的初期治疗,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方案进行治疗,但到了治疗后期,特别是常规治疗效果不好的时候,医生一般会给出两种方案,其一是建议患者参加国家一些医院较好的临床试验,其二是介绍国际上先进的治疗手段和药物,提供给患者自行选择。

“国际上对肿瘤患者的靶向治疗处于更为先进的阶段,药物发展、更新速度很快,我们医院会希望主任医师掌握国际上治疗的前沿动态。”该医生强调,医院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向患者介绍最新治疗的知识。

在临床治疗中,该医生会告知患者国际上最新的治疗方法,但并不会建议患者服用自行购买的药。她认为,主治医师必须详细地向患者说明,这个药暂时没有在我国上市,同时它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反应,如此说明清楚让患者自行选择。当患者自行购买并且服用了某种药物时,该医生通常会注明在患者的医嘱单和病历上,清楚标注为“自备某一药物”。她强调:“这是国家规定的患者自用药的书写格式。”

●法律点击

终止侦查的依据是什么?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药品解释》)。该解释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免责事由——“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条款就是为了软化刚性的法律规定。《药品解释》的起草人指出:如有的利用民间偏方、土方、秘方私自加工的“土药”,虽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但当地群众已普遍认可其疗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洋药”,尽管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但并不会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相反对治疗有关疾病确有效果,很多情况下行为人还是应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要求代为购买后转售。对此类案件,如不论数量多少、有否造成实际危害,一律定罪处罚,不符合实事求是精神,也难以为社会公众理解。

同时,《药品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销售”。换言之,只有当医生有偿推荐假药,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医生只是出于好心,向患者推荐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洋药”,这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版稿件综合新京报、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客户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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