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情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聊城2017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系列报道(之七)

大众日报 2018-12-12 10:20 大字

□本报记者肖会王兆锋

本报通讯员马静张娅琪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为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法律上作了特别保护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国家法律一直体现着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7年,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林秀,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案情,运用娴熟的业务技能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贾祥国进行辩护,充分彰显了这一原则。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贾祥国伙同葛正、田斌、齐延鹏等人,预谋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抢劫。由葛正将被害人约至聊城市某酒店房间后,进行持刀威胁、恐吓受害人,当场抢劫现金310元和红米Note4手机一部。之后又逼迫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强行从受害人银行卡中取走现金3500元,还从受害人手机中微信账号转移246元。

经鉴定,被抢劫的手机价值1050元,抢劫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106元。犯罪嫌疑人贾祥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贾祥国的父亲贾志盛以贾祥国系未成年人的理由,向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此案后,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中心律师孙林秀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孙林秀多次会见受援人,认真了解案情,并仔细查阅全部卷宗与相关材料,经多次沟通后,以辩护律师的身份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抢劫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出生于2001年,犯罪行为发生在2017年,当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从犯。3、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悔罪表现深刻。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

三、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东昌府区人民法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贾祥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祥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理分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系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特别关注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向,秉承“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精神与司法保护的思路,以娴熟的业务技能,切实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这是由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心理变化、家庭生活状况、学校教育环境以及社会大环境等诸多因素造成的。针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强化遵纪守法的观念。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体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中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案情需要,本文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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