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禁燃禁放条例明年正式实施

聊城日报 2018-11-08 11:00 大字

本报讯 11月2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袁炳臣作了关于《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确定条例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9月30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曾对该条例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律师以及社区、街道、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汇总整理建议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汇报。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修改稿》。

针对有人提出的“应当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充分发挥其宣传、教育、引导的作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不够合理,修改时也作了相应修改。并强化了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企业的义务,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调研中,有的县(市、区)和群众提出,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罚力度较轻。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罚款幅度调整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条例规定,聊城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的下列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 □记者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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