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山东法制报 2018-07-06 17:24 大字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2日,路某某所有的一处住房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对室内物品公证保全的情况下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2015年 11月2日,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经判决确认违法。针对被诉房屋的损失问题,受诉法院于 2017年7月10 日依职权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2017年8月31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2017年7月10日为评估时点对被拆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均价估价为每平方米7755元。

【裁判结果】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被拆房屋的损失赔偿,如路某某选择货币赔偿,东昌府区政府应按评估价格每平方米7755 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房屋赔偿金1774111.35元;如路某某选择安置住房,东昌府区政府应向其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或近似的房屋。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赔偿,因东昌府区政府未采取公证保全措施,故酌定由东昌府区政府赔偿2万元,符合常理。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变化,故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损失比照同区位、现阶段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并据此赔偿,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充分赔偿的原则。 为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及时、 公平、 公正的救济,赋予路某某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因违法强拆而灭失的室内物品,在各方均对财产损失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路某某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是以非法方式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并判决赔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从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利益角度出发,确定以判决时被拆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二是赋予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的权利,确保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与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三是明确对因强拆处理不当造成相关物品毁损或灭失致使被征收人举证困难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征收人只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物品损毁清单,并结合生活常理、 物品折旧等因素酌情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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