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制定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试行二年

聊城新闻网 2018-04-04 16:39 大字

聊城新闻网讯4月2日,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制定聊城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为规范聊城市普通道路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自2018年4月2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0年4月1日。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全市普通道路范围内因交通事故无法进行快速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移至相关地点的车辆。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和货物装卸和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等服务项目。各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标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如开展其他相关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选择、协商确定服务价格"的原则,由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通知中还规定了其它事项,(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单位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对依法扣留的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公安部门强制扣留期间的车辆停放费。扣留结束后,仍滞留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场可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费。(二)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服务机构应依据救援服务事项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细表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同时各救援服务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记者 刘庆功)

聊城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救援类型

救援对象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备注

拖车

一类车

260

10

客车:≤7座

货车:≤2t

二类车

350

15

客车:8座-19座

货车:2t-5t(含5t)

三类车

400

20

客车:20座-39座

货车:5t-10t(含10t)

四类车

500

25

客车:≥40座

货车: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车

600

30

货车:>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机动三轮车

120

不含三轮非机动车

两轮车

50

含三轮非机动车、摩托车、各类自行车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单独吊车作业收费标准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类车

2100元/车.次

吊货车

20元/吨

货物装卸费

铲车或叉车

基价

装卸费

260元/车.次

35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人工

7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车辆停车费

空车2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30元/车.天。单独货物2元/吨.天

说明:

1.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

2.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5.受当事人委托,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非受当事人委托,救援车辆虽然到达现场,但未实施救援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6.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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