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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众网 2017-12-29 17:41 大字

大众网聊城12月28日讯(记者程洽洽)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8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徐传飞、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朝举、市城市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陶杰等相关领导对《办法》进行了部分解读。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定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内容。

燃气使用中的具体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擅自包裹、遮挡燃气管道;不得从事危及室内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燃气设施的保护中的具体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者或者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须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同时,还明确了因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经营与服务中的具体规定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同时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燃气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须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规定了不得有的具体行为。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受理有关燃气举报或投诉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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