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合理原则
轻微交通违法,只要在朋友圈里发布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集赞,就可免予处罚。近日,聊城高速交警支队临清大队推出这样一项执法新举措,引发网友关注。
近年来,出于人性化执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考虑,越来越多的城市都在出台轻微违法柔性执法政策,不少地方屡出“奇招”。据媒体公开信息显示,江苏江阴、河南辉县、四川达州、江苏苏州市吴江、江苏东海、长沙天心、河北邯郸、陕西延安等地的交警,都曾采取过集赞免处罚的方式进行教育。“交警让发朋友圈代替处罚,这是‘作秀’吗?法律就是法律,警方执法是否太随意了?”有网友质疑,执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警方此举有不务正业之嫌。律师表示,“奇招”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讲求效能的执法原则的贯彻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但警方在出“奇招”时也应当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合理原则,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事件
朋友圈集赞后免罚
据媒体报道,5月9日下午,高邢高速聊城临清收费站附近,一辆刚从高速公路驶下的德州牌照轿车被交警拦下,原因是该车在驶下高速时骑轧了导流线。按照规定,此项违法要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驾驶人已经做好了被处罚的准备。
然而接下来的一幕却让这名驾驶人不敢相信。民警先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接着,给了驾驶人两个选择:要么依法罚款记分;要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的违法消息,向微信好友宣传不能骑轧导流线的道理。“朋友圈集齐20个赞,可以免予记分罚款处罚。”民警说。
这名驾驶人经过片刻犹豫,选择发朋友圈免罚。
朋友圈发出大约半个小时,驾驶人表示已经集齐20个赞。民警检查确认后拍照留证,再次对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将其放行。
柔性执法成趋势
其实,通过发朋友圈集赞的方式对轻微违法人进行教育,临清并非首例。
去年,四川达州交警出“奇招”治理电动车违法行为就曾引发不少关注。据报道,从2018年4月16日起,达州交警一大队在查获电动车轻微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可以选择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呼吁大家引以为戒,集满20个赞后再由交警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处罚。
目前,多地都在实施对于轻微交通违法的柔性执法政策。
青岛4月初出台政策,对于机动车违法停放、外地车因为不熟悉路况闯禁区等8种违法行为,事主属于初犯的实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免予处罚。
在济南,去年12月底出台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明确规定,对于外地来济南的旅游客运包车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给予现场警告、纠正,不予处罚,发生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原则上不扣留车辆。
在聊城,4月12日也发布优化营商环境17项措施,明确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9种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临清大队发朋友圈集赞免轻微交通违法处罚的做法,就是对此政策的具体贯彻实施。●声音
支持派:人性化执法印象“很深刻”
大多数人为交警柔性执法的做法点赞!因为处罚不是目的,人都有羞耻之心,发朋友圈集赞可以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遵守交规,是一种非常有创意的普法方式。
被处罚者们也纷纷表示印象“很深刻”。“一开始还觉得有点丢脸,不过朋友们都留言说,这种处罚方式挺好,就要这样才记得住。”“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让人印象深刻,现在我都记得自己违反的法规的具体条款了。朋友们还把我发的这条微信截图保存了下来,称今后可以时时提醒。”
反对派:执法太随意有“作秀”嫌疑
也有人觉得,交警此举不务正业,执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集赞是娱乐活动,用娱乐性去宣传政策不可取,集30个赞就可免于处罚,未免太轻巧了。此外,网上也有声音质疑警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交警让发朋友圈代替处罚,这是‘作秀’吗?法律就是法律,警方执法是否太随意了?”网友“利剑”表示。
警方:“集赞”非强制目的是教育
此前,株洲交警也出招,让部分首次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行为的驾驶人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行为,并集满20个赞,意在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株洲警方表示,这种集赞免罚的方式,只针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且违法当事人自愿通过发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方式替代常规处罚。对于一些不习惯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的人,也可采取诵读《条例》有关规定的方式来免罚。
多地警方也发出过类似的回应。
达州交警部门表示,发朋友圈是为了让违规者将自己受到的教育启发传递给身边的人,以点带面,带动更多的人遵守交通法规。且朋友圈集赞“免”处罚并非强制性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的行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选择罚款处罚或处以警告。“不罚款不等于没处罚,而是依法处以警告处罚。”
律师:“奇招”应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朋友圈集赞免罚”行为是否涉及“随意执法”呢?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晨表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从交警执法的目的来看,这项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集赞’的目的是为了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无可厚非。”马晨说。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朋友圈集赞免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者选其一,法律允许交管部门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韩骁说,各地交管部门在整治交通时因地因时采取的“奇招”,一定程度上是对讲求效能的执法原则的贯彻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但交管部门在出“奇招”时也应当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合理原则。一方面,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不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另一方面也应当在依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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