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15万余元临清原副市长赵维海一审获刑五年

齐鲁晚报 2018-08-23 03:56 大字

本报聊城8月22日讯(记者李怀磊通讯员王希玉沈焕平)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对临清市原副市长赵维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维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赵维海退缴的赃款215.372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维海,男,1963年4月出生,山东临清人,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5年10月起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维海在担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县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获取政府项目资金、供应材料、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青岛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和个人送予的现金、银行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5.372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维海利用担任临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县级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维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被调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并且赵维海认罪悔罪,全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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