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2-02-10 10:16 大字

滕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30225********3527,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冠县路 149号502户):

经我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肆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壹份,滕巧、苏忠星居民身份证及肖英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壹份,滕巧中医特色调理师(高级)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壹份,取证材料贰张为证。

你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裁量标准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属较重违法情形,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千元整(140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肆千元整(84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岛银行任一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青北卫医罚字[202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青岛市辽阳西路18号兴业大厦 B 座 1007室,联系电话:0532-68620319。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健康局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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