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人购买销售不符合食品要求冻鸡肉获刑
在明知不符合食品感官要求的情况下,仍然购买销售冻鸡肉产品。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严某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相关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令四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严某、王某某在明知冻鸡肉不符合食品感官要求情况下,经双方事前联系、验货,王某某先后两次从许某某、严某处购买冻鸡肉产品。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 3400 元每吨的价格购买17.16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58300元,运输至聊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储存。 10月27 日,王某某将其中5 吨以每吨 5000元的价格通过菏泽某食品有限公司卖给德州某食品厂; 10月30日,王某某又将其中3 吨以每吨 5700 元的价格通过临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卖给青州市的李某某;11月6 日,王某某将其中2吨以每吨 5600元的价格通过临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卖给临沂河东区的石某某。
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吨 3000元或1000元的价格购买许某某、严某冻鸡肉24.62吨,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许某某货款46180元,并将该批冻鸡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在收到货物后,明知冻鸡肉不符合食品感官要求,仍以每吨 5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冠县柳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王某某两次购买的冻鸡肉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严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04480元已上缴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300元已上缴到冠县公安局,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284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崔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卖出的冷冻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剩余的冷冻食品1344袋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 杨某某、严某、许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在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 情节,所起作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希玉吕志栋
新闻推荐
本报讯(赵琦)4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冠县马颊河林场举办了“喜迎建党百年·奋进崭新征程”职工健步走主题党日活动。...
冠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冠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