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开宠物店兜售珍贵野生动物

新安晚报 2021-06-01 05:27 大字

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截至2021年4月,该市两级法院全部设立少年法庭,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和上下归口管理。2018年以来,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327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4417件。合肥法院系统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分案审理;探索特色审判制度,突出教育、感化、挽救;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5月31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几名高中生起冲突,带刀划伤同学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与温某某等人均系合肥百花中学西校区高二年级学生。案发前,金某、童某、温某某看胡某某不爽,在经过胡某某班级时将其书藏了起来。2016年10月23日21时左右,胡某某与三名被害人理论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胡某某用事先携带的弹簧刀朝金某、童某、温某某等人乱划,致金某、童某、温某某的胳膊、手指等处被划伤。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金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裁判结果】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典型意义】

家庭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温暖的缺失,易使青少年形成孤僻脆弱的性格。本案审理中,包河法院发现胡某某因家庭教育缺失在青春期“野蛮生长”,拉帮结派、争强斗狠的不良风气又成为“校园欺凌”的重灾区。通过深入了解,胡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又因其外地人身份受到同学排挤,案发前不久曾多次遭受被害人的言语欺凌,种种遭遇触发了其内心深处“攻击阀”。基于此,包河法院积极联系胡某某父母及亲属,共同落实温情陪护制度、庭审教育制度等,帮助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罪认罪。

案例2未成年人开宠物店,兜售珍贵野生动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山东省高唐县经营一宠物店,除日常销售外,还通过网络QQ、微信联系的方式购买或出售珍贵野生动物,以牟取利润。被告人王某某原是爬宠爱好者,后于2018年7、月代理出售爬宠。2017年9月,于某某向尤某出售1只黑白泰加蜥蜴。2019年3月,于某某向河南许某某收购五只平原巨蜥幼苗,并联系他人帮忙出售。2019年6月,薛某某将3只缅甸陆龟交给王某某,让其帮忙出售。同年7月,王某某购买了10只豹纹陆龟、1只鬣蜥蜴,或对外出售,或自己饲养。【裁判结果】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未成年人本身为动物爱好者,因法治意识淡薄,不惜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并利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手段,发布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信息,发展自己的客户群体以牟取利润。青少年多有“猎奇心理”,另类酷炫的“爬宠”会吸引他们购买饲养。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非法猎捕、非法收购。法官提醒,爱“宠”之心可以理解,但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案例3女童钻透光井摔伤,小区物业担责六成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8日,刘某某(女,2015年3月18日出生)在肥西县某小区内玩耍时,钻入小区内透光井围栏,不慎坠落至小区负一层超市内。经诊断,刘某某为创伤性颅内出血、股骨骨折、头皮血肿。涉事透光井位于小区公共区域,透光井玻璃破损已久,防护栏缺失,其间有业主要求物业进行维修,但该小区物业一直未进行维修。刘某某向肥西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47685.84元。

【裁判结果】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刘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钻入护栏时未见其监护人阻止,其受伤后监护人也未及时出现,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酌定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中,肥西法院以民法典为遵循,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明确物业公司赔偿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物业公司作为透光井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更未在透光井周围设置必要防护设施及提醒标识,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后,其母亲未第一时间在现场对其进行看护,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真诚提示各位家长和公共区域管理方,每年暑假都是青少年安全问题的高发季,当孩子们独自玩耍的时候,危险可能随之而来。暑假来了,安全意识可千万别“放假”。

案例4妻子起诉丈夫离婚,两个孩子归她抚养

【基本案情】

牛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4年3月生育一女,于2018年6月生育一子。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牛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女儿由牛某某抚养,儿子由李某某抚养。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李某某自儿子出生后离家,未对儿子进行照顾陪伴,双方未建立起情感链接,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牛某某抚养、照顾并共同生活,且年纪尚幼,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由牛某某抚养为宜。鉴于女儿一直与母亲牛某某、弟弟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如改变女儿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出发,遂判决女儿、儿子均由牛某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按照传统审判思维,在离婚案件中若有2名子女,一般判决父母每人直接抚养一名。合肥市中院在本案二审中,打破了这一传统审判思维,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树立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裁判理念,而不局限于站在父母角度衡量,从而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5夫妻婚内分居生活,子女抚养费仍得付

【基本案情】

安某(女)与许某(男)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生育一女取名许某某。安某与许某自2018年2月起分居生活,许某某随安某在上海生活。许某某因许某未主动给付过抚养费,曾于2020年12月3日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许某支付许某某12000元抚养费,许某某撤回起诉。之后因许某未主动给付抚养费,许某某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自2018年2月安某与许某分居生活开始,许某某随其母亲在上海生活,许某未主动完全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遂判决许某应支付许某某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31800元,2021年4月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许某应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给许某某。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审理中,庐阳法院着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有利于许某某成长的判决。法官在此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不管婚内还是离婚后,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均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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