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连线 法院公号置顶“律师是猪头”留言 律师起诉法院侵犯名誉权

华商报 2018-11-23 01:58 大字

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后,网友在法院微信公号上留言律师是猪头,颠倒黑白。昨日,涉事律师以法院不过滤跟帖并将其置顶对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法院审理了“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为5名辩护律师之一,他为于欢家人做了无罪辩护。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由于于欢刺死辱母者,该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殷清利介绍,案件宣判当天,高唐法院在其微信公号上发表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文,详细介绍了案件审判情况。当天,他发现该文第一条评论为网友“法纳百川”的评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是猪头吗???博人眼球,颠倒黑白,跳梁小丑猪,恶心。

殷清利认为,高唐法院微信公号管理员不过滤跟帖,将辱骂、诽谤辩护律师的内容置顶,对辩护律师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涉嫌与留言者共同对辩护律师进行诽谤。11月18日,他向高唐县公安局报案,请求查明“法纳百川”的身份,说明情况,并追究其和高唐法院微信公号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警方立案并表示,会及时查清留言的发布者及管理者,给辩护律师一个交待。

殷清利说,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他还向高唐法院做了反映。11月20日晚,高唐法院就此事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称:近日,我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苏银霞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宣判信息后,有个别网民使用不文明语言留言,我院网络管理员未加甄别即予以发布,尽管发现后及时删除了不当留言,但仍对该案部分辩护律师的名誉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我院已经责令该管理员停职检查,对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严肃批评同时要求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网民留言的审查把关,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对于高唐法院的“致歉声明”,殷清利认为“不真诚”。“法院既未查明“法纳百川”的身份,也未与5位辩护律师联系获得谅解”,遂决定起诉高唐法院。22日下午,殷清利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高唐法院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高唐法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杂志等登载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殷清利说,法官收下了相关材料后表示,鉴于此案重大,会在七日内进一步研究,确定是否正式受理。

当事律师:起诉不是较真,更不是炒作

华商报:法院已经删除留言并道歉,你为什么还要起诉法院?

殷清利:从本案的发生脉络来看,我们先注意到该留言,报警后法院才删除留言的,并非法院主动删除。另外,由于“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4天11次庭审中极为激烈,有些法院人员认为这是辩护律师造成的,所以不排除法院人员留言的可能性。而高唐法院的道歉只是对公号管理者进行了处理,没有涉及真正的留言者。如果真是法院外的人留言的,法院在声明中就应当说明关于留言者的相关责任追究,会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协助之类的表述。

华商报:有网友议论,你太较真了,还有网友说你是炒作。

殷清利:起诉系法律救济方式。法院在微信公众号精选侮辱律师的留言,本身违反了中立裁判者的立场,这让我们感觉到原来的庭审极有可能是一个形式,我们的尽心辩护成了“陪衬”,这会让我们的被告人及我们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样,通过起诉方式还原事件真相,也是此案二审工作的重点。正式起诉高唐法院,是我正常履行辩护职责之所在,并非网友所说的较真,更不是炒作。

华商报:公号留言者是直接侵权人,你为何不起诉当事人,而是要起诉法院?

殷清利:追查留言者,原本希望法院自查解决。通过法院致歉声明,已经没有希望。我们自己去查找留言者,客观上不可行。找不到留言者,我们如何起诉呢?对留言者的查找,我们启动了向公安报案的方式,但公安办案又有程序及时间规定。在此情形下,为了推动调查留言者的工作,我们有必要起诉法院。

华商报:你认为法院会立案吗,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殷清利:我觉得法院会立案,胜诉的把握也很大。一是法院在声明中承认了错误,承认给辩护律师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公号管理者存在明知留言内容存在侵犯辩护律师名誉权的内容,而“精选”并置顶,而且阅读量超3千次以上,其后果严重。二是我们诉讼请求的内容较多,除赔礼道歉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我们在诉讼中要求高唐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平台发布道歉声明也有充分的合理性,当然也会给未来法院微信公号等宣传媒体以巨大启示。

>>律师说法

律师起诉法院于法有据

就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1. 网友在跟帖、留言中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网上跟帖留言,虽然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该项权利行使不应该侮辱,谩骂他人。生活中网上跟帖留言,最后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到法院的并不少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享有该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权利。该事件中,网民“法纳百川”使用不文明语言留言,辱骂、攻击律师,就是在滥用个人言论自由权,涉嫌侵害辩护律师的名誉权。当事律师可以依据民法规定追究涉事网友民事侵权责任维护名誉权,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用刑法中的侮辱罪来追究涉事网友的责任。

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阳挺:网络诽谤他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甚至形成影响广泛的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的后果。个人用户无论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便可能构成诽谤罪。网友发布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构成了诽谤罪,因此,网友一定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以免违反刑事法律而得到刑事处罚。

2. 高唐法院在此次事件中承担什么责任,律师起诉法院有无依据?

李亚:法院作为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方在管理过程中具有过错,具体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案情来判断,律师可以起诉法院。

欧阳挺:这起事件法院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法院官微的管理人员应尽到最起码的审查义务,辱骂诽谤他人的言论不应该公布出来;同时,也不排除法院工作人员明知是辱骂诽谤律师的言论而故意公布的,这种行为增加了法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法治建设。律师起诉法院有事实依据,可以要求法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是一定的损失补偿。

付建:微信公众号置顶恶意留言是对发布者的“肯定”,留言者和法院均构成名誉侵权,当事律师可以起诉法院。

3.该事件对网络跟帖评论管理者有哪些警示?

付建: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否则就会像高唐法院一样,被当事人提起诉讼。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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