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显威力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0万罚金
“柳法官,我们马上履行义务,可不可以尽快把我公司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我们现在银行不能贷款,出门不能坐动车高铁……"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柳方元接到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电话,要求希望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一次性交纳10万元罚金,请求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名"。而在“黑名单"发威之前,该公司一直处于“高冷"的不理会状态。
记者从高唐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审理任某与山东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任某与山东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某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借款合同,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法院的正常诉讼程序。鉴于此,该院遂依法决定对山东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2017年8月26日前交纳。决定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交纳罚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2018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强有力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让该公司处处受限,强有力的威慑效果让公司负责人懊悔不已,要到全国各地出差洽谈业务,不能坐飞机、动车,耽误了不少工作,无奈只能主动联系法官,要求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了结此案,以求恢复其正常信用。“黑名单"大显神通,失信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有执行案件未了结的被执行人应当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法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刘海恒 通讯员 王希玉 石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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