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催 收 函
刘玉成:
2012年6月22 日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50 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用途经营,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保证。
贷款到期后,您未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导致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分别在2013年9月份、10月份承担保证责任,共计代偿该笔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5万元。
代偿发生后,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多次向您进行追偿。截至今日您尚欠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5 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现本公司依法向您催收,请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
催收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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