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东昌时讯 2020-05-12 07:14 大字

【案情概况】

2019年12月17日,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道口铺停车卸载场对东阿县某运输有限公司鲁PXXXX车辆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核实,该公司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该车为六轴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本次运输的货物为砂石料,没有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该运输公司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7日,该运输公司通过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

【案情分析】

该运输公司的鲁PXXXX车辆之前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但是因为今年超载运输被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注销了,由于年底砂石料运输市场行情比较好,所以在鲁PXXXX没有《道路运输证》下依然使用该车从事砂石料运输。这直接导致了该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发生。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一是本案严厉处罚了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要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要心存侥幸,最终将会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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