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非融资性公司,收取好处费152万东阿公积金管理部受贿判罚10万

齐鲁晚报 2018-04-28 02:04 大字

记者李怀磊通讯员王希玉吕志栋

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单位受贿案,被告单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阿县管理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宝等四被告人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成立非融资性公司,收取好处费152万

法院审理查明:一是被告单位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单位受贿罪。2008年,李某宝、高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东阿县四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宝、高某在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任职期间,为四海担保公司承揽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供帮助。经李某宝提议,四海担保公司按收取担保手续费30%的比例给予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好处费,从2009年至2015年共计1529654元。单位将收取好处费未如实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账,李某宝安排张某管理该笔资金,设为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的账外资金,用于临时工工资、应酬接待、旅游、加班吃饭、节日福利等支出。二是被告人李某宝、高某、臧某、张某贪污罪。2010年初,经被告人李某宝提议,四被告人李某宝、高某、臧某、张某共同商议,四人合伙炒股,共筹集199万元,由操盘手具体操作,并用李某宝亲戚郑某某的账户炒股。2013年,经李某宝提议,李某宝、高某、臧某、张某共同商议四人伪造单据并签字,分两次将本单位账外资金中的40万元公款用于弥补四人合伙炒股的亏损。

三是被告人李某宝挪用公款罪事实。2010年3月4日至10日,被告人李某宝利用担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从本单位公积金账户中分三次支出800万元,供东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3月24日,该开发公司将800万元归还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账户。四是被告人李某宝受贿罪事实。2014年,被告人李某宝在担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东阿县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23万元现金,后李某宝将该款用于以其侄子李某某名义在某小区(系该公司开发、销售)购买的房屋款。

案发后四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阿县管理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判处罚金;李某宝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刑罚;鉴于李某宝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宝、高某、臧某、张某分别在担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副主任、会计、报账员期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商议将本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弥补个人合伙炒股亏损,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李某宝作为单位负责人且是首先提议用东阿县管理部“小金库”弥补炒股亏损,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臧某、张某系从犯;张某还有自首情节,职务最低,犯罪过程中作用最小;案发后四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可分别对被告人李某宝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臧某、张某酌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宝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宝挪用公款时间较短,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没造成损失,且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宝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宝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交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减轻处罚。

东阿公积金管理部受贿被判罚金10万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阿县管理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宝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臧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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