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烈属”骗取优抚金 茌平一男子因贪污获刑

聊城日报 2021-02-03 08:53 大字

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母亲“认定”为烈士子女,领取国家优抚金长达八年。近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贪污案,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9月,谢某某在任茌平区某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村会计,协助当地乡政府落实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期间,在明知其母亲冯某某不是烈士子女的情况下,利用负责本村烈士子女补助初审的职务便利,采取填写虚假信息、伪造签名、偷盖公章的方式,为冯某某申请烈士子女补助。冯某某于2012年被批准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截至2020年6月,共计领取烈士子女补助30314.19元。案发后,谢某某已退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了普法释法和批评教育。谢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优抚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作出上述判决。□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朱玉东通讯员王希玉程宝磊

法官说法:

和平年代的繁荣稳定是战争年代的烈士们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他们用热血和汗水谱写了中华民族争取独立自主的伟大序章,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学习烈士事迹,尊崇烈士精神,维护烈士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侵犯烈士荣誉、对烈士子女合法权益伸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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