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比例提高10%

聊城日报 2021-01-15 10:16 大字

本报讯(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希伟通讯员张迪李行峰)1月12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日前,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聊城市开始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标准。

《通知》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与2017年11月22日发布的《通知》中的规定相比,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比例提高了10%。

《通知》明确了东昌府区、茌平区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时,必须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通知》规定,征迁工地的扬尘治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由属地住建部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通知》明确了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依法公布了最低补偿标准、最低补偿面积和各县市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同时,为促进“阳光征收”,提高工作效率,《通知》规定,所有房屋征收项目必须在信息系统中全流程操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度,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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