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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大范围公布“终生禁驾”名单,235人上榜 凉山州有5人,全是交通肇事逃逸

凉山城市快报 2016-05-27 20:06 大字

5月24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今年以来全省终生禁驾名单。这也是四川首次公布终生禁驾名单。

据统计,此次全省共裁决处罚终生禁驾235人。其中,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终生禁驾73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终生禁驾162人。今年1月1日截至目前,凉山州共有5名驾驶人被处罚终生禁驾。

本报讯 5月20日,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做出了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这是2016年1月1日到现在,全州受“终生禁驾”处罚的第5人。

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禁驾终生

2015年7月13日凌时许,杜某驾驶车辆在越西县境内碾压路人后,没有停留、报警,而是直接逃逸,该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后经过交警部门的侦破,锁定犯罪嫌疑人。同年11月28日,法院判定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处以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

针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以及结合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认定杜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因此也对该名驾驶人处以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与杜某一样,今年1月1日截至目前,全州共有5名驾驶人受到了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去年有2名驾驶人也受到这类处罚,处罚原因也都相同,都是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7名驾驶人中,其中1名为女性。

酒驾造成事故也会终生禁驾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民警朱英军介绍,7起被处理的驾驶人都涉及几个方面的违法违规,即重大交通事故和构成犯罪。处理当中,除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外,还要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存在肇事后逃逸,行政处罚还包括“终生禁驾”。

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接受了相应的处罚,即使吊销驾驶证,只要满足一定的时限,驾驶人仍然可以通过重新学习、考试取得驾驶证。但是在重大交通事故当中,肇事后逃逸,且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就会被处以“终生禁驾”。

《道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但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朱英军介绍,以前凉山州也出现过因为酒后驾驶吊销驾照,且受到“终生禁驾”的处罚,但是这两年未发现这类情况。

这些违法行为关乎你的驾照

除了上述的违法行为以外,在《道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驾驶证的管理,也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道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今年4月1日,《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都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杨洲峰 本报记者 贵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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