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易地搬迁补助资金120万元 盐源县一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定为省典型案例

凉山日报 2018-07-04 08:12 大字

本报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入选案例包括盐源县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办结的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原股长熊志刚伙同他人贪污案。

2012年,被告人沈尔哈与盐源县发改局从事“以工代赈”工作的熊志刚合谋,利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赚钱。2015年2月,熊志刚等人将不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60户村民全部验收“合格”,据此盐源县财政局拨付了60户村民易地搬迁补助款每户2万元,共计120万元,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到户后,沈尔哈从其控制的卡中取出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分发给本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共计34.7万元,转账30万元给熊志刚。案发后,沈尔哈退还赃款73.243万元。

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熊志刚在盐源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以工代赈”工作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沈尔哈相互勾结,彼此配合,采取实施虚假异地扶贫搬迁手段,骗取国家易地搬迁补助资金120万元,属数额巨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判处熊志刚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沈尔哈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沙辉 本报记者 王旭阳)

■高院点评

坚决以零度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在实施脱贫攻战略“五个一批”工程中,指定了“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的政策,主要针对贫困人口中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人,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办法,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将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有利于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沈尔哈与编制、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熊志刚相互勾结,将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内的村民纳入计划,骗取移民搬迁专项资金,侵害了国家对扶贫资金的专项管理,同时使复核该政策搬迁的人员未被纳入搬迁计划,既破坏扶贫搬迁政策的实施,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推进,又损害了部分贫困群众的利益。沈尔哈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与从事移民搬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仍构成贪污罪。因本案贪污款项系扶贫专项资金,故依法对二人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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