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蛙130余只5名违法嫌疑人被刑拘 警方提示:非法狩猎三级保护动物20只以上就算犯罪

西昌都市报 2019-05-27 07:55 大字

查获野生两栖动物(青蛙、林蛙共计130余只)18.9斤。

文/图沈智本报记者杨晓虹

青蛙、林蛙等这种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大家并不陌生,但对于抓青蛙犯法这件事,很多人却不知道。5月21日凌晨,西昌市公安局黄联关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抓获5名非法狩猎野生两栖动物嫌疑人,现已移交森林公安,据悉5名违法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

据警方介绍,21日凌晨1时许,黄联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荞地乡九道村附近巡逻时,发现水稻田里有亮光,且亮光不停移动,十分可疑。民警迅速靠近摸清情况,当场控制5名正在非法捕捉野生两栖动物的嫌疑人,民警立即制止,并收缴手电筒等工具和被捕捉的蛙类。经清点,共在2个蛇皮口袋中,查获野生两栖动物(青蛙、林蛙共计130余只)18.9斤。

经警方调查,5人于前夜22时许相约捕蛙,经过2个多小时在不同地方轮换捕捉,抓获蛙类130余只。目前,森林公安已确定所捕蛙种有林蛙(野生林蛙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人们常称“水鸡”“田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等,部分蛙已送至相关部门做进一步鉴定。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目前,5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民警提醒,当前,一些市民对野生动物存在认识误区,其实,我们身边很多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轻易猎取。很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青蛙、麻雀等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麻雀、乌龟、壁虎、青蛙都是三有(有重大经济效益、重大科研价值、重大生态意义)的动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犯罪,情节严重者要受到法律惩罚。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西昌公安表示,将坚决打击滥捕乱猎野生保护动物犯罪活动,望广大市民踊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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