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撞伤人 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

西昌都市报 2019-02-26 08:13 大字

买了商业保险的驾驶员都知道,一般来讲三者险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车辆发生意外或驾驶员操作不慎造成的,正常情况下都能得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车上人员上下车造成的人伤以及车上乘客盲目开门造成行人伤害等,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是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比较棘手的问题。

案例后座乘客开门致人重伤

去年8月份,西昌市民李文林(化名)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搭载同事下班回家,一路上两人有说有笑,好不开心。不料,事情就在欢声笑语中发生了。到了目的地,李文林在路边停车位停车时,坐在车内左后座的同事未观察车外情况盲目打开车门,造成后面骑电瓶车的小曾头部受重伤,到医院抢治疗共花了15万元。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李文林停车时观察不周,对乘客开关门安全未尽提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建议承担同等责任,第三者骑车人曾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向车辆所有人李文林要求赔偿,经调解,李文林赔偿曾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李文林赔偿后随即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市民赔偿产生分歧众说纷纭

保险公司在收到李文林索赔请求后,对于该如何赔偿产生了分歧。一部分人认为:本案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本案交警事故认定书对驾驶员的责任认定为建议承担同等责任,并非是明确认定驾驶员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当时驾驶员停放的车辆完全是停放在停车线内,没有任何违章违法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则认为:本案应当在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按照交警事故认定书,既然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承担责任,那么依据交强险条款其交强险12.2万元赔偿责任毫无疑问,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也没有问题;对于乘客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同等责任承担,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

最后一部分人认为:本案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50%的赔偿责任,对于乘客5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其理由一是依据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承担被保险车辆合格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于乘客违法违章或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人伤责任,只能由乘客自己承担。

资深保险人需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凉山州保险资深经理汤汤谈到,对于上述案例,保险公司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公平合理,千万不要凭主观想象办事。如按照第一种意见简单拒赔,一旦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败诉可能性不但很大,而且社会影响不好。

如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其实如果全面解读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不难发现,虽然保险责任合同约定从表面看是选择关系,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但是通过责任免除条款解读,其实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使用保险车辆是有严格限制的。如商业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中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属于责任免除,应该讲保险公司对于乘客造成的责任拒赔是完全有合同依据的。说到这里,在上述赔偿的说法中,汤汤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

最后,汤汤表示,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单位、驾驶员以及乘车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常识教育和汽车文明培养,在车辆行驶、停放过程中务必认真观察车外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关车门,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本报记者曾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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