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长效常态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西昌都市报 2018-09-25 11:00 大字

西昌深入推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长效常态化建设。本报记者 李春 摄

中共西昌市纪委书记、西昌市监委主任刘学强

摘要: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居)民自治制度的有效完善和补充。探索和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长效常态化机制,对抓早抓小、解决群众身边的“蝇贪”问题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本和重点就在于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权力运行机制。2014年,西昌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州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一线监督和加强从严治党的重要作用。为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长效常态化机制,切实发挥源头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用,笔者就全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如下,仅供参考。

2014年5月,西昌市率先在凉山州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积极探索村监委在基层开展监督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和总结,市委在2016年10月决定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同时在城市社区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2017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再部署。2017年3月,在全市231个村、40个社区筹划选举产生271个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配备900余名委员,投入资金412.46万元,为每个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配套工作经费5000元,给每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落实800—1200元/月基本报酬(农村800元,集镇社区1000元,城市社区1200元),从人力和物力上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制定出台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等配套制度21项,切实规范村(居)监委履职行为,实现了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制度规范、有履职记录、有经费保障、有考核办法的“八有”规范化建设。换届以来,全市271个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资产资源,收集社情民意、解决民生困难、调处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共参与列席重大决策会议1131次,开展村政务、财务监督813次,收集社情民意2032条、解决民生困难609个、调处矛盾纠纷1099件,监督成效明显。

推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制度,能够把村(居)民意志和党的意图有机结合,形成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政治生态链。但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西昌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指导性依据

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的组织领导、职责权限、监督内容、工作方式、管理考核等内容,但其中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规定中,没有明确乡镇纪委的指导地位,而2011年中央纪委颁发的《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与本法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这就造成了在实际运行中,几部法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在实际运行层面上还缺乏可操作性,到乡镇、街道后,乡镇、街道纪(工)委与民政部门又相互推诿,权责不清,还需要结合农村基层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配套制度。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村(社区)“两委”干部处于自我监督状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少部分村(社区)“两委”主要领导对村(居)监委职能作用认知不到位、对村(居)监委开展工作配合不力,有的甚至规避村(居)监委的监督;部分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认为村(居)组织关键在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抓不抓村(居)监委不会出大的问题,也不会影响大局,村(居)监委主任应该更多分担村(社区)“两委”的业务工作;部分基层干部错误认为村(居)监委工作抓得太紧会束缚村(社区)“两委”干部手脚,会影响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的积极性;部分村(居)监委监督工作主动性不够,履行职责过程中瞻前顾后,不能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好的工作思路,监督不够到位。

(三)履职记录不规范

村(居)监委选举产生后,为便于开展工作,市纪委、市民政局编印下发了《西昌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要求各村(居)监委严格按制度履行好工作职责。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村(居)监委主任仍然存在不熟悉《工作手册》内容,在记录中主要记录参与“两委”会议、工作的多,对自己单独开展工作和加强监委自身建设的内容少,特别是监委委员间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以及到怎样结合各村实际履职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以及西昌市监察委员会的挂牌成立,有效解决了以前非党村民自治组织人员“三不管”问题,解决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大胆履职监督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促进了基层干部的依法从政、廉洁履职。结合西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探索实践,现就如何全面推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长效常态化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归谁指导是基础

村务监督委员会自产生以来,由谁指导的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在实践过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往往是“三不管”地带。鉴于此,必须自上而下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机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法规,明确由乡镇纪委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建立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写入法条,解决“谁指导”的问题。

(二)理顺工作关系是根本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纪(工)委要站在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对村(居)监委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一是统筹协调好村(居)监委与村“两委”的关系,及时化解因村(社区)“两委”的不理解不支持而导致的监督障碍问题,帮助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实际问题,使村(居)“三委”在工作中做到相互配合不拆台、履行职责不越位、支持协作抓落实,形成“三委”共同管理村级事务的工作格局,推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在村(居)监委发现、反映村(居)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时,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及时调查处理,为村(居)监委员撑腰提气。

(三)选优配强定岗定责是关键

村(居)监委零距离接触群众,既是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的优势,也是陷入人情世故困扰的短板。发挥优势,去除短板,既要选准人,将有一定文化功底、公道正派、富有责任心的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推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将有知识、有技能、愿意为群众办事、有方法为群众办事的青年后备干部充实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生机与活力,又要明确职能职责,健全定责、明责、督责、考责制度体系,建立“保密”“保护”“保障”机制,为监委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条件,促其放下包袱,激发工作热情,发挥贴身监督作用。

(四)发现问题上报情况是重点

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各村(居)监委要依靠基层组织、依靠全体党员、依靠群众,充分发挥“草根”力量,拉长发现问题的半径,拓展监督深度和广度。要把是否发现和上报问题线索作为评判监委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及时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才能使政治生态真正得以修复,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五)立足长效健全机制是保障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日常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要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加强日常指导,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切实担负起应当、该当、必当之责,履行好监督责任。

课题组参加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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