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真能说离就离? 律师:除非上诉人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西昌都市报 2018-08-13 10:12 大字

离婚真能说离就离?

律师:除非上诉人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报记者曾焯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钱钟书的作品《围城》对婚姻关系做的这番经典的解读,让不少身处其中的人感同身受。也正如其描述的一般,当下的中国式婚姻正在经历一场“围城战役”。

近些年,离婚这个家庭话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和讨论。现实生活中离婚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两个人从结婚到离婚,不管怎样,都会受到或大或小的伤害。有的人离了婚,会过得更好;有的人离了婚,会过得很差;有的人离了婚,还想要复婚。据各方数据统计,从2003年开始,我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呈递增状态,而其中80、90后群体,已然成为了现在的离婚主力人群,本期维权,将为读者讲述一个真实的离婚案例。

案例回放

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对簿公堂”

丽丽(化名)是北方人,小勇(化名)是地地道道的西昌人,两人在2001年进入大学校园时相识,11个月后奋不顾身得选择在一起,这场恋爱一谈就是7年,可喜的是他们最后牵手走向了婚姻的殿堂,2008年5月20日在民政局领了结婚证,成为彼此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婚后两人一直生活在西昌,“二人世界”的日子美好如初,三年后才决定把“生孩子”的计划作为当年的唯一目标。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在2011年7月两人迎来了爱情结晶,成功升级为“奶爸奶妈”。

好景不长,现实与想象之间的差距太大。因为有了孩子之后,丽丽身心疲惫,而一向好脾气的小勇也烦躁难耐,两口子经常为一些小事争执。就这样日积月累,小勇因心里的苦无处发泄沉迷赌博,输钱的时候甚至对丽丽拳脚相向,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在2014年3月的一天小勇再次对丽丽下了“狠手”,失望至极的丽丽一气之下找了一处临时住处狠心搬离了让她伤心的家,并在一个月后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小勇的婚姻关系。小勇对这一切毫不知情,一如既往地沉迷于赌博,原以为老婆只是在气头上,过段时间就会回家,事后有些难过地说道:“我对这段感情还抱有一线希望,所以绝对不会同意离婚,更不会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由于小勇的对婚姻坚决的态度,也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未能支持丽丽的离婚诉求。

此后小勇后悔不已,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做了诸多努力,三番五次地找到丽丽沟通交流,可是“吃了秤砣铁了心”的丽丽怎么可能再给小勇机会呢。事情继续僵持着,直到丽丽过生日,小勇为了讨好老婆,想着买个蛋糕到丽丽的住处哄她开心,不想等来的却是被大骂一顿,这顿骂让小勇死了心,双方关系也因此彻底决裂。小勇回忆道:“经过一年的努力始终没能挽回这段婚姻,是我有错在先,如今我也身心疲惫了,只好选择放弃”。

2015年6月丽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就两人的共同财产存款393539元,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分割;孩子由丽丽抚养,小勇按月支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两人虽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没有太大的争议,心想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但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却是争论不休,丽丽认为孩子应该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才能得到细心的照顾,而小勇却认为丽丽已经辞去工作,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并且孩子在西昌生活惯了,怕突然去北方难以适应其新环境反而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反正各有各的说辞。那么就此类案例,一看看律师怎样为我们分析吧。

律师点评

离婚不是儿戏需慎重考虑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翁古浩杰分析到:首先,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取决于原告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形,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小勇在婚后沉迷赌博并且多次对丽丽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且本案原告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案原、被告具有符合离婚的法定情节。

其次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本案中,若双方都主张车辆所有权,则应当双方竞价取得;若一方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则可以将该车辆进行出售,所得价款再予以分割。

最后关于本案子女抚养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司法实践,子女已在当地生活较长时间且继续生活对子女成长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保护,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本案中,原告丽丽已经辞去工作,暂无抚养能力并且要带孩子前往北方生活,由于南北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孩子自出生便一直在西昌生活成长至今,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孩子由被告小勇抚养更为适宜。

翁古浩杰表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外,男、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后,希望大家不要因为一些小事就想到离婚,没小孩的夫妻多想想对方的好,有小孩的夫妻就要想想孩子的未来和成长,若真的生活不能继续,那么离婚时也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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