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5个子女却无人养老? 七旬老太怒诉至法院 律师: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生育5个子女却无人养老?
七旬老太怒诉至法院
都说养儿防老,可是你可曾想过,当你老了的时候,你的孩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你能怎么办呢?是诉诸法庭寻求解决?还是选择不作声,默默忍受?
家住凉山州宁南县的张老太前段时间就陷入了这样两难的环境。今年70有余的张老太,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过着儿孙绕膝的晚年生活,现如今,却因为赡养问题,不得不与5个儿女对簿公堂。
案例回放
育有5个子女却无人愿养老
张老太和丈夫生育5个孩子,且都已经成家,也都有了自己的孩子。2002年,张老太丈夫病逝,此后一直独立生活。平静的生活,随着张老太年纪的增大,发生了变化,平时体弱多病的张老太,在不能照顾自己生活的情况下,于2013年随小女儿张英(化名)在凉山州宁南县城租房居住。
事情在2016又有了转折。2016年2月,张老太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白内障等疾病。祸不单行,同年7月,病情加重,双目失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考虑到小女儿日子也不好过,于是张老太叫人将自己送到大儿子张峰(化名)家。
2017年10月,张峰拆除旧房建新房,安排张老太到猪圈居住,新房建好后,张峰未将张老太接回新房居住,生活上也照顾不周。因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奈之下,张老太借别人手机给张英打了电话。10月29日晚,4个女儿相约找张峰所在村组的组长,前往张峰家调解赡养问题,但调解未果。于是,张老太便从张峰家搬出,此后,居无定所,生活无人照管。万般无奈之下,张老太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将五个子女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每个人都要出钱赡养老人
庭审中,张峰辩称,自己已经单独赡养了原告2年,若要给赡养费,需要把这两年的扣掉。张峰表示,原告随自己生活期间,自己拿了一间房子给原告居住,现在也愿意给原告居住。对原告的医疗费在新农合报账后剩余费用由子女平均承担,原告去世后的安葬费由子女平均承担也没有意见。
二女儿张红(化名)表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需要儿子、儿媳赡养,给不起赡养费。“对原告的医疗费在新农合报账后剩余的由子女平均承担我有意见,谁带原告去医治的谁出。”此外,原告去世的丧葬费用应当由儿子张峰承担,张红认为,外嫁姑娘一般不负责赡养老人。
三女儿张芳(化名)则认为,自己儿子儿媳都有智力问题,我要养一个老人,也没有多余的房间拿出来给原告住,也给不起赡养费。对原告的医疗费在新农合报账后剩余的由我们平均承担我也给不起。老人去世的丧葬费用应当由张峰承担。“原告的财产我没得到过,土地也没分,张萍拿了两亩地种,张英拿了点地修了个猪场。”
四女儿张萍(化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赡养费,但不同意一起住。对原告的医疗费在新农合报账后剩余的平均承担没意见,但原告去世的丧葬费用应当由张峰承担。张萍表示,两亩地是原告和我父亲还在世的时候张峰和我父亲给的。
小女儿张英则对于赡养费、原告的医疗费在新农合报账后剩余的平均承担、去世的丧葬费用平均承担都没意见。“猪场那个地我每年都会拿300元租金给张峰。”
目前,该案已经宁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考虑到张萍在家务农,适宜于对原告的照顾,故原告跟随被告张萍共同生活,同吃同住。被告张峰、张红、张芳、张萍、张英自201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5日前给原告赡养费180元,原告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经新农合报账后的部分子女平均负担,原告去世后,由张萍自行安埋,丧葬费自理。
律师解读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表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也具有相应的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强制性义务,也是无条件的。
张天鸿介绍说,关于赡养义务,不仅仅体现在物质上的提供,同时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同时,子女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张天鸿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子女不赡养自己时,可以请求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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