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章某当庭宣读道歉信
微博@正义随州 图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论是对救火英雄的侮辱……我错了,我向各位救火英雄的亲属和社会公众表示最真诚的道歉。”
9月25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居民章某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公开道歉。
当天上午,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章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武警官兵代表、消防员代表、退役军人及军属代表、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
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随后批准这30名同志为烈士。4月2下午,章某在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章某对自己发表不当言论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深感自责,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凉山救火烈士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经审,法庭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当庭作出判决,责令章某于十日内在《随州日报》、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原题为:《“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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