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放火泄愤 引发森林火灾被刑拘提高防灭火意识 省公安厅发布典型案例

四川法制报 2022-04-01 00:56 大字

3月30日是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每年3至4月,随着气温升高,清明祭祀、野外踏青、农事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四川省公安严阵以待,深入推进“火案攻坚2022”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领域失火、放火犯罪,侦破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坚决防范遏制住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和法治意识。

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

广安市前锋区刘某、苏某、文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3月15日,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在组织焚烧松材线虫疫木作业中,林场职工刘某、苏某、文某违反疫木焚烧安全管理和禁止野外用火相关规定,聘请村民自行焚烧,后因现场起风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刘某、苏某、文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典型案例

●冕宁县宏模镇山河村村民孙某放火案

3月21日,凉山州冕宁县宏模镇山河村8组村民孙某酒后觉得自己生活困顿难以为继,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便产生了放火泄愤的想法,遂借着酒意,于当日14时05分左右点燃路边杂草,火势随大风快速蔓延并引发森林火灾。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孙某因涉嫌构成放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西昌市大兴乡新民村村民仁某放火案

2月14日,西昌市大兴乡新民村一村民仁某因家庭纠纷为发泄心中不满,在西昌市川兴镇海丰村小花山路边故意点燃路边杂草,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目前,犯罪嫌疑人仁某涉嫌构成放火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典型案例

●石棉县安顺场镇向某等四人失火案

3月18日,某公司负责人向某组织黄某、黄福某、张某在石棉县安顺场镇拆除广告牌时,因操作不当,电焊机切割过程中掉落的焊渣引燃地面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向某等四人因涉嫌构成失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冕宁县大桥镇店子村村民阿某等三人失火案

3月11日晚,冕宁县大桥镇店子村村民阿某伙同同村村民毛某哈、毛某姑携带猎狗到村子附近的黄保山打猎,其间,三人多次在林间吸烟并将未熄灭烟头乱扔,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目前,阿某、毛某哈、毛某姑因涉嫌构成失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醒

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此期间,严禁在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活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对于一切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并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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