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4·20”山火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5年
本报讯(杨洲芳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勤华)3月21日,凉山州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20”涉失火烧山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名为“扎古西”的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冕宁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确规定,每年1至6月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冕宁县政府也于当年1月1日向社会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内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入山,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卡点的检查。
当前正值凉山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冕宁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宣判,以案示警、以案说法,旨在严厉惩治犯罪、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向公众传递环保理念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推动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闻推荐
1月10日11时10分,D843次复兴号动车组沿新成昆铁路从西昌西站驶往昆明,这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开行的首趟复兴号动车组。...
冕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冕宁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