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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被承包,村民竟然不知情?

四川日报 2014-04-23 13:32 大字

——一起“疑云重重”的林地承包纠纷调查

近日,本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接到冕宁县石龙乡和平村村民王映堂打来的电话,称和平村两委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将200多亩集体林权地承包给一家公司搞养殖,目前已经毁林几十亩,该村生态环境遭到巨大破坏。

事实真相如何?记者近日赶赴冕宁采访,发现这起典型的林地承包纠纷各方说法不一,“疑云重重”,亟待有关部门给出权威判定。

□本报记者 钟美兰 文/图

◆焦点一:村民大会未开,“决议名单”哪里来?

村民王映堂告诉记者,去年6月,为解决和平村安装自来水的资金问题,村民提议把和平村林地承包出去。经联系,西昌人吴某和罗某打算承包林地用于养猪。

去年6月30日,此事首次作为村内重要事务提到和平村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当时会上讨论的是,200亩林地承包出去用于发展养殖,不砍一棵树,承包期限50年,费用25万元。”王映堂说,全村80名党员来了50多名,大部分党员举手表决通过。“同时有党员提出,此事事关重大,得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行,请各组长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村内重大事务,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是村民自治法明确规定。但直到当年8月23日,村民大会没有开起来,王映堂却被通知到泸沽镇某饭店参与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后来这件事都没怎么提过,怎么就签合同呢?”王映堂拒绝前往。

时任和平村村主任的王仕全、时任村民小组组长的王会美均确认了王映堂的说法:党员代表大会之后到通知签合同前,此事并未被讨论和宣传过。

“党员大会当天虽然大部分党员同意,但是没有签过字,后来更没开过村民代表大会。”王仕全说,和平村有1026户、4155人,若需三分之二的人同意,至少要600多户。

但蹊跷的是,面对记者采访,村支部书记宋清远却拿出了一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名单。该名单显示,6月30日,在和平村活动室召开的大会上,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114人同意对林地发包,且都签了字按了手印。

记者拿着这份名单跟村民确认,至少有30名村民表示,自己未在这份决议名单上签过字。“6月30日是党员代表大会,我都不是党员,怎么会参会并且签字?”看着名单上的“签名”,村民吴锡波说。

对此,宋清远承认这份名单是去年10月“弄出来”的。他解释说,承包合同签订后,因业主需要决议名单附件作为办理手续要件,他才临时吩咐村支部副书记、现任村主任王贵才找村民签字的。他说,“党员代表大会后,我就吩咐各小组组长去收集意见,反馈回来都说同意,只是欠缺了一个签字同意程序。”

◆焦点二: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否造假?

除了对集体林地发包程序不满之外,村民们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也提出疑问。

宋清远提供的《林地承包合作协议书》显示,乙方(即业主吴某和罗某)建筑使用面积约为260亩,乙方饲养的各种牲畜敞放范围在和平村所用集体林地内,约有10000亩,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林地主要用于林下种植、养殖、旅游开发、农家乐开发和农业生态经济开发。

但参与了林地承包合同签订的王会美回忆说,这份合同内容与当初签订的版本截然不同。她表示,合同正本是去年8月23日当天,由业主3人、村文书、村支部副书记和村支部书记3人,8个村民小组组长、4个村民代表一起讨论了3个小时后签订的,“用于农业生态旅游开发”这些字眼从未出现过。另外,“我们村和桃园村三组合起来只有6000多亩,哪里来的10000亩?我们有权代替其他村子签合同么?”王会美说。

村民出示的林权证,也证实了这块集体林地林权权利所有人为和平村和后山乡桃园三组,共有6532.73亩,期限为70年。

同在合同上签字的村民王开祥认为,这份合同“除了最后签字那一页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对于承包面积的质疑,宋清远和业主表示,10000亩面积包括了后山乡桃园村的面积,“是为了方便写在一起”。对于内容作假的质疑,宋清远则出示了盖着两个骑缝章的合同原本,合同内容、签名与记者手中复印件一致,“如果是假的,骑缝章怎么解释?”

曾经为该企业做林地批复转报手续的凉山州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则明确表示,这是一份不规范的合同,因为林地承包合同不能改变林地性质,若要征用林地作为建筑用地,必须签订征用林地规范合同,明确林地征用面积以及苗木补偿费用。“我们转报手续中没有这个合同。”

记者随后前往凉山州政府服务中心林业综合窗口查询,证实在向省林业厅报送的资料中,确实没有这份《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

◆焦点三:树木被砍,林木补偿费哪去了?

质疑尚未得到圆满答复,今年2月14日,上山的村民又发现更痛心的事实:林地被开垦出一条宽8至16米、长约4公里的大道。“要砍树,得补偿村民,一点动静都没有,怎么就把树给砍了?”王映堂愤愤不平。

对此,业主吴明波却表示,动工之前,该公司已经向村委支付了林木补偿款。

在凉山州政府服务中心林业综合窗口,记者查询到一份签订于今年1月23日的《凉山州桃园生态基地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协议》和一份手写的领条。该协议甲方法人为吴某的凉山州高山生态养殖公司,乙方为冕宁县石龙乡和平村;内容为甲方因建设桃园生态基地建设拟使用乙方林地1.9161公顷(均为永久使用),并明确,在工程开工之前,要将各项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有关农户。

在乙方的签字盖章一栏,有和平村村主任王贵才和三名林木所有者代表王开元、王开祥和王凯的签字。令人生疑的是,对比王开祥在《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的签名,两处字迹存在明显差异。

手写的领条上,则表明和平村党支部从公司领取了林木补偿费用31800元。

记者向王开祥求证,他表示,补偿协议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他此前都没有见过这份协议,更不知道有这笔钱的存在。而作为被村民推荐出来负责自来水安装费用支出的代表,他唯一肯定的是,这笔钱并未用于安装自来水,“安装费用全部来自承包费25万元,因为不够,还差经销商3万元。”

另外,2月14日林木被毁,省林业厅批复此项目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月17日才下来,2月18日该公司才在冕宁县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此,冕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副站长曾永海表示,这种行为“不算是未批先占,只能说先开展了前期工作。”

凉山州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却表达了不同观点:“这个就是明显的未批先占”,因为省林业厅的林地审核同意书没下来之前,谁都无法肯定会得到批复。按照森林管理有关条例,对此情况将给予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记者发稿时获悉,针对和平村村民反映的情况,冕宁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短评

规则与程序不可逾越

□宋开文

为解决村民吃自来水的经费问题,将村里的集体林地承包出去,这本是一件改善民生惠及村民的好事,却为何落得村民不乐意?以至纪委介入调查?

原因或许是方方面面的,但有一点很明确:规则被漠视,程序被忽略。

和平村村干部承认,之前并没有村民签字同意的名单,名单是后来因为需要临时“弄出来”的,原因则是“各小组组长去收集意见,反馈回来都说同意,只是欠缺了一个签字同意程序。”

导致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或许就出在这里。既然并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任何字面依据,凭什么就说村民都同意了?

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有十分明确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里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法律对于程序的要求也十分明白: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试想,倘若决策者当初具备“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完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村里的事情交给村民讨论决定,而不是逾越程序去作想当然的猜测,那么,其后的一系列问题恐怕是可以避免发生的。

一个村子虽小,村里的事务却都是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随着时代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村里的事务也将越来越多,唯有恪守规则,遵循程序,发挥集体智慧,才能将集体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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