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雷波县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文件精神,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雷委发〔2015〕25号文件,凉山州雷波县工商联与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雷波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奖励、支持的类别和申报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等方式,以纳税、就业等指标作为扶持的重要依据,用于支持、奖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实体经济,优先支持本县矿业、能源、旅游产业、农业产业化、信息化发展项目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公平公正。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启动,将进一步增加雷波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助推能力,同时对增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信心,大力培育民营经济主体,有效地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有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据凉山州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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