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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邻居家房顶玩耍摔下身亡,谁之过? 父母、房主各有过错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8-27 00:00 大字

农村中自建房屋居住,也要符合建筑规范吗?回答是肯定的。8月20日,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是一个例证。

男孩邻居房顶坠亡

父母要求邻居赔偿

2014年11月17日下午,雷波县黄琅镇村民杨某年满八岁的儿子小杨,放学后去邻居何某家找小伙伴玩。下午17时左右,两个小朋友爬到何某家三层楼房的房顶上玩。玩耍中小杨不慎从楼顶上摔下,父母闻讯赶到,立即将小杨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小杨因伤势过重死亡。悲痛欲绝的杨某夫妇,在料理完儿子的后事之后,认为邻居何家对儿子死有责任,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了纠纷。

今年1月,杨某夫妇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讼称,何某家所建房屋顶楼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即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其子小杨从楼上摔下受伤死亡。给家人带来了无限悲伤和重大经济损失。作为房主,邻居何某明知2个小孩在顶楼玩耍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加制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何某之子将小杨带到有安全隐患的楼顶玩耍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夫妇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51万元。

因护栏不合规

邻居要负次要责任

何某家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后,也倍感冤枉。何某认为,我自己修建的房屋自己住,碍着谁了?于是何某答辩道:发生事故时,成年家属均不在家,我们家的房屋是供其居住生活,并非公共场所。杨某的小孩是何时摔伤的,我们家不清楚。小杨的事故完全属于杨某没有尽到监护之责所导致,与房主没有关系。请求法庭驳回杨某等人起诉。

雷波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杨之死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其监护人放任其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小杨的死亡其监护人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主要责任。何某夫妇修建的房屋应符合我国建筑法之规定,顶楼护栏围墙高43厘米,没有到法定的安全高度,也没有其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房主疏于管理防范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主何某夫妇赔偿杨某夫妇各种损失,共计101668.50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何某夫妇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们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部门规章,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上诉人对小杨之死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改判。

农村自建房适用建筑法

房主要承担相应责任

8月20日,二审法院委托雷波县法院进行了宣判。终审认为,建筑法规的实施目的,就是保证建筑业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上诉人房顶护栏围墙高未达到1.05米以上的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国农村农民自建住宅中,很多人不了解有关建筑设计规定。总认为,不妨碍他人,自己怎么建是自己的事。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追究责任,就要适用法规了。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前述案例中何某修建房屋顶楼护栏墙高度仅为0.43米,没有其他防护措施,又无警示标志,造成儿童玩耍摔下身亡这一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是法理之中。当然我们也看到,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监护责任的缺失与疏忽,受害人已经承受了失去孩子的痛苦与伤心。

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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