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酒不扯证算同居 “离婚”时许多权益无法维护 结婚证这张纸还是很有用的
情侣摆酒不扯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下一子。由于两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妻子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同居关系,及解决两人因儿子抚养权引发的纠纷。最终,雷波法院按照同居关系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雷波法院提醒:不经依法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的许多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未婚男女同居期间起纷争,一方或双方要求结束这种关系,这需要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吗?回答是否定的!但,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争议和同居期间的财产纷争,就要诉求法院裁判。这不,日前,雷波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
结婚时年龄不够没扯证
小刘和小邓都是雷波县乡下同村人,2009年,时年19岁的小邓与20岁的姑娘小刘相恋了,在征得了双方父母的认可后,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他们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共同生活。但是,因为两个年轻人不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所以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时的两人心想,大家感情那么好,先摆了酒,等到了年龄再去补办结婚证就得了。
可是哪知这一耽搁就将这件事彻底忘了。
2010年2月,妻子小刘生下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小两口为把日子过得宽松愉快,决定外出打工。由于孩子年纪太小需要人照顾,加之家中也有事情需要料理,于是小刘回到了家里帮忙,身为丈夫的小邓则继续在外务工。这下,办结婚证的事儿彻底搁浅了。
分居两地,两人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最后正式分居。可是这分居后问题也随之而来,儿子到底跟谁?
结婚证维护夫妻双方权益
2015年初,在儿子抚养权和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问题上,两人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刘将小邓告上了法庭。她诉请法院裁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儿子由自己抚养,小邓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直到儿子成年为止,并要求一次性付清。
法院受理了小刘的提起的诉讼。
这是一起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处理这类案件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生的纠纷,法院仍然受理审判。
案件审理中,小刘和小邓各持己见,既不补办结婚登记,又对子女抚养各有说法。5月10日,法院宣告判决:非婚生子随小刘生活;小邓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300元,以年度一次支付方式,即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子女生活费36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由于两人属于同居关系,其他婚姻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小刘将无法享有。
尽管法律对未婚男女的非婚同居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婚姻法》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双方自愿、达到一定年龄、无禁止情形、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否则就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许多权益就无法维护。因此,雷波法院提醒,年轻男女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则内,只有这样我们才生活得顺利舒畅。在这一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婚姻采取了一种随意态度,不经依法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双方的许多权益当然就得不到有效保护。相反给自己增加了许多诉累,增添了许多麻烦。
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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