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压石飞伤路人 意外事故也要赔 □赖基仁
2011年7月28日,凉山州雷波县一起车辆行进碾飞路中石块,击伤过路少年的意外事故有了结果:保险公司、车辆驾驶员、道路维修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了共计14万余元的赔偿款。
飞来横祸少年受伤
2010年5月23日,雷波县交通局对其管辖的省道307线县城附近部分路段进行维修。该局将公路维修工程承包给了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安装公司),实际施工负责人为雷波县人余某。
5月27日,雷波县南田乡叮叮马村村民陈向东驾驶中型货车,从南田乡驶往五里牌红砖厂拉砖。7时40分,车行至公路维修段,即307省道308公里加800米处时,货车右后轮碾压散放在公路上的混凝土石块,致使石块飞起,击中路边的南田县杉树保乡14岁少年李操头部,李操当即被送往雷波县人民医院抢救。
由于伤势严重,李操当日被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开放性脑伤。治疗期间,陈向东支付各种费用35882.09元。
经过28天的治疗,李操出院。医院出院证载明:一年后来院修补颅骨,需要费用4万元。当年6月9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李操受伤事故得出认定结论:意外交通事故。
诉讼索赔意见不一
活泼可爱的少年,遭遇飞来横祸。虽然经多方医治,创伤依旧给李操留下了后遗症:智力明显减弱。李操的父母处于痛苦之中,通过多方咨询,他们决定为孩子讨个说法。
2010年11月17日,经李操父母请求,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为李操进行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操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等级八级。
2011年4月15日,李操在父母的帮助下,委托律师以事故车驾驶员、保险公司、雷波县交通局、泸县安装公司、施工负责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其受伤所致的各种损失,共计151219.50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操的起诉。2011年5月31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李操及其代理人陈述:驾驶员陈向东在路过施工地段时,未引起重视,未能有效避让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雷波县交通局是公路建设主管发包单位,对施工地段安全未能有效监督,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应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泸县安装公司作为维修工程承包人,余某作为施工具体负责人,在施工中忽视安全,未及时清除障碍物,应承担主要责任。
雷波县交通局辩解理由为,事故地段维修工程已依法发包给泸县安装公司。该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依照有关规定,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负责人余某辩解理由为,没有证据证明伤害原告的石块是现场施工产生的,事故直接责任是驾驶员疏忽大意导致,施工方不是事故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陈向东的说法则是,本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无超速、超载等违规违法行为,交警队已做出意外事故认定。施工方在施工地段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泸县安装公司未出庭陈辩。
合议庭试图调解未果。审判长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法庭审理亦有多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补偿原则,由受害人、驾驶员、公路管理部门均衡分担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受伤属一果多因,驾驶员、道路维修人应承担受害者损失。由于事故发生时交强险脱保,只有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之责应另案处理。
法院宣判原告胜诉
2011年7月12日,在考虑各方意见,结合案情实际的基础上,雷波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施工方未采取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与机动车上道行驶两个因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对此事故,驾驶员、施工单位均担责任。
泸县安装公司将其资质提供给自然人余某承建建设工程,构成共同侵权,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分别承担受害人损失的25%,并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行驶中碾压石块,以致损害事故发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应在责任限额内替代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雷波县交通局与泸县安装公司签订的公路维修合同合法,县交通局对李操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李操的各种损失核定为140259.29元。
法院随即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替代陈向东赔偿原告李操35247.56元;余某赔偿李操35064.82元;泸县安装公司赔偿李操35064.82元;泸县安装公司与余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目前,受害人李操已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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