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后自尽 情侣间钱财说不清 五千块进了谁的口袋? 该给的钱还是得给
2014年12月11日,王大福、肖小红之子王玉因交通事故被送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当天,海洋受会理县博艺广告公司负责人李丹委托转交5500元的工资给王玉。2015年6月25日,王玉因交通事故截肢自尽身亡。现王大福、肖小红以海洋未将5500元工资交予王玉及王大福、肖小红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钱?究竟进了谁的口袋。为了5000多块钱,两家两次闹上法庭。
五千块
打破两家亲家关系
家住会理县的王玉和海洋原本是一对幸福的情侣,而突如其来的一场车祸改变了这对情侣的命运。2014年12月11日,王玉因交通事故被送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2015年6月25日,王玉因交通事故截肢自尽身亡。就在车祸事发当天,海洋受会理县博艺广告公司负责人李丹委托转交5500元的工资给王玉。而这5500块在王玉死后就成为王、海两家两度闹上法庭的隐患,海家说钱已经交给了王玉本人,而王家则说人已不在人世,且没有证据说明钱已归还。
一审判决,判令海洋归还王大福、肖小红之子王玉的工资5500元。而被告人海洋不服会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洋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事实予以撤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到底有没有归还被上诉人之子王玉的工资款,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之子的工资款,与事实不符。而王玉的老板只能证明把王玉的工资款5500元转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否认这个事实,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手机短信,也只能证明该事实,但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将此款转交给了王玉。上诉人的通话记录证明上诉人于2015年3月4日打电话让王玉来过元宵节,3月7日在上诉人家中上诉人将王玉的工资5500元外加上诉人的父亲又拿了2500元,共计8000元现金用一个红纸包包起给了王玉,并嘱咐王玉要叫人来接他。王玉到家中还给上诉人回了电话。上诉人海洋表示在拿钱给王玉时因王玉和上诉人系恋爱关系,且有伤情,所以没有要他打条子。
不服原判 提起上诉
法庭最终维持原判
在海洋提请上诉后,王玉的父母王大福、肖小红辩称,在被上诉人之子王玉住院期间,王玉的所有费用都是被上诉人所出,并且王玉在抢救期间,上诉人海洋还把其包内所有现金拿走。上诉人称在自己家里把5500元以红包的方式给予了王玉,但王玉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及过此事,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庭审中,海洋辩称已在2015年3月6日,将会理县博艺广告公司负责人李丹委托转交5500元的工资交给了王玉,但至庭审结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海洋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为通话记录,证明其在2015年春节接王玉到家里过元宵节。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不清楚王玉是否在上诉人家过的元宵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2014年12月11日王大福、肖小红之子王玉因交通事故住院,王玉就职的会理县博艺广告公司负责人李丹将其工资5500元交海洋并委托其转交给王玉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海洋是否将该款交给王玉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因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已将案涉王玉的工资5500元按照李丹的委托交给了王玉,故上诉人已经将该款交给王玉的上诉理由,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的上诉请求,该案维持原判。
(本文人物均属化名)
本报记者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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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彬 陈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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