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打官司 原因只为分财产 家里的“蛋糕”咋个发均匀 最后结果 还是好说好散
丈夫患病多年
婚姻终于走到尽头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如何分割,婚后修建的房屋又该如何认定,请看具体案例中的判决。
家住会理县黄柏乡的李晓芳和范洪春于年月登记结婚。刚开始夫妻感情不错,可是好景不长,婚后不久两人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渐渐变得疏远。
李晓芳和范洪春结婚后与范洪春的母亲周丽萍共同生活,但是两人仍未生育子女,但李晓芳在两人结婚期间领养了一个女儿。
范洪春于年6月,也就是两人婚前就确诊患颅内肿瘤,婚后范洪春一直在各医院医治,范洪春由于患脑癌多年,现卧床不起、意识不清,其生活由母亲周丽萍照管,这使得两人的经济陷入困境,所以范洪春母子二人经济来源基本依靠政府救济。
为了治病,范洪春于年6月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元,又分别向缪某借款元、向李某乙借元。
由于范洪春的身体原因和家里持续恶化的经济状况,李晓芳于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范洪春离婚,领养的女儿随自己生活,但范洪春要承担二分之一的抚养费,返还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4万元,并均等分割新修房屋。
丽萍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 李晓芳和范洪春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实无争议,被告范洪春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李晓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李晓芳要求被告承担领养的女儿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实为原告李晓芳、被告范洪春及其母亲周丽萍三人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而为被告范洪春治病所欠元债务属家庭共同债务,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需待家庭成员之间分家析产,确定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后另案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晓芳与被告范洪春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离婚
法院将如何判决
在这起离婚诉讼案中,法院将如何处理原告李晓芳的要求呢?
经法院查明,李晓芳和范洪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家庭在会理县黄柏小学旁修建砖混结构房屋1栋(共5间),该房系李晓芳和范洪春及范洪春母亲周
不满财产分割
再次上诉
在得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李晓芳并没有完全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她认为,范洪春的脑肿瘤在婚前就已患有,由此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
并且,由家庭共同出资修建的新房,如果范洪春的母亲有份额,那么范洪春的老房、田、地以及土地征用补偿款自己和领养的女儿也应当有份额。
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事实认定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洪春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元已由医保和当地民政部门全部报销。
此外,李晓芳主张婚后新修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的宅基地属于被上诉人范洪春及其母亲共同所有,修建中均出资出力,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综合以上,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晓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报记者 钱栩
(本文的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
男子推倒6座坟窃得元陪葬硬币获刑7个月
不务正业的男子巫某,为了盗窃墓穴里的硬币,竟然徒手推倒邻村6座坟,共计窃得坟中陪葬的硬币余元。日前,巫某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巫某系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人,年出生的他,仅小学文化。年月日晚上,无所事事的巫某骑自行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永庆村闲逛,见一田地中有不少墓地。巫某心想墓穴里或多或少会有点硬币,见四周无人,巫某徒手推坏墓地内被害人保某等6户居民家的明坟表层顶盖,窃得明坟中陪葬的硬币共计人民币余元。
年上半年,巫某在通州区西亭、金沙等地,采用撬窗入室、推门入室等手法,在居民家中多次行窃,于年7月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后,巫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于年月份再次在西亭、金沙等地,趁居民家中无人之机行窃,又作案4起,窃得钱物多元。至此,巫某共实施盗窃作案起,窃得现金以及大米、铜锁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据法制日报)
新闻推荐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会理县公安局获悉,该局通安派出所组织民警,自年6月始,每月坚持至少2次到辖区内贫困村,竹箐乡金玉村“农民夜校”为村民开展法制教育。民警结合与群众息息相关的脱贫攻坚经济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