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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引纠纷 村委会拒办手续成被告村委会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败诉上诉仍被驳回

四川法制报 2016-05-19 18:33 大字

会理县村民曾平(化名)在对自家土坯房进行原拆原建时,和邻居产生纠纷。在办理建房手续时,被村委会以“无四邻签字”为由拒办。曾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村委会的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败诉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省高院日前将这起案子列入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法院明确:村民委员会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该案中的村委会应当承担败诉责任。村委会拒办建房手续

2013年5月,会理县果元乡南郊村东山组的居民曾平向乡、村、组申请对自家土坯房进行原拆原建。在相关建房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之前,曾平便开始动工修建。

曾平的邻居顾小波(化名)认为,自己作为曾平的相邻权人,曾平修建房屋时损坏了双方共同的基础,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该纠纷经村上协调未果。

随后,曾平在完善相关建房手续时,因相关申请表格更换,需要相关部门另行签署意见、重新审批。2015年4月,曾平再次要求南郊村委会签署意见,村委会以“无四邻签字”为由拒绝签署意见,并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在你没处理好同顾小波矛盾纠纷,得到四邻签字之前,暂时不予你申请的宅基地原拆原建许可上签字盖章”的决定。曾平不服,向会理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认定村委会无据

会理县法院审理认为,南郊村委会是本案适格被告。村委会对本村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行政行为。

因南郊村委会没有在举证时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判决:撤销南郊村委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曾平作出的“在你没处理好同顾小波矛盾纠纷,得到四邻签字之前,暂时不予你申请的宅基地原拆原建许可签字盖章”的决定。

南郊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凉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村委会也可当被告

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因法律、法规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依法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本案中,被告没有在举证时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作出该行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本报记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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