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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缩水” 果农受损 罪魁祸首竟是杀虫剂 会理9农户获农药厂家赔偿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7-15 22:32 大字

■会理鹿厂镇铜矿村9户村民的石榴无故生病,后经检验,原来罪魁祸首是杀虫剂不合格。在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的调解下,由农药厂家给予农户补助款共计65294元,减去该9户村民该支付的农药款32647元,剩余的32647元当场付清。

■农民得到了补偿款,厂家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2015年3月,农药厂家却把会理县鹿厂镇三家经营农药的零售商告上了法庭,原来三家零售商以厂家提供的农药杀虫剂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该厂所有的农药款,后经法院查明并判决三家零售商向农药厂家支付农药款71689.50元。

本报记者 侯丽芳 实习生 吕雪

农民把一年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农作物上,如果遇到天灾影响收成,农民只有痛心。但要是遇到“人祸”,农民又该如何处置?会理县就发生了一起人为因素造成的农户石榴减产事件。

杀虫剂不合格

农药厂家支付农户补助款

远近闻名的会理石榴,果大皮薄、色泽艳丽、粒大籽软、味甜汁多,远销北京、哈尔滨、广州、深圳、杭州、上海等地,并出口东南亚各国及俄罗斯等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对于当地农民来说,石榴就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每年看着精心照顾下的石榴树产出一个又一个大石榴时,农民们的心里高兴不已。

然而,2013年,到了石榴收获的季节,农民却发愁了,因为硕大的石榴不见了,只留下大面积得了花麻的小果实。大家很疑惑,明明和往年一样精心打理的石榴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而且,奇怪的是,并不是所有农户都这样,只有鹿厂镇铜矿村9户村民的石榴出现这样的情况。

经过大家一番细心检查后发现,有问题的石榴和其他没有出现问题的石榴相比,只是在农药的使用上有所不同,问题可能就出现在这里。想到这,受损的9户村民把在镇上买来的杀菌剂“戊唑丙森锌可湿性粉剂”、“醚菌酯水分散粒剂”和杀虫剂“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三种农药送去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过了不久,检验结果出来了,这三种农药中,杀虫剂“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不合格,这就是造成石榴大面积得花麻的原因。

得到结果后,受损的9户村民找到会理县农业局,经过调查核实后,农业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9户村名在会理县农业执法大队的调解下与农药厂家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农药厂家给予农户补助款共计65294元,减去该9户村民该支付的农药款32647元,剩余的32647元当场付清。

厂家状告零售商

收回拖欠的农药款

农民得到了补偿款,厂家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原本以为农户受损事件也就此告一段落,但2015年3月,农药厂家却把三家经营农药的零售商告上了法庭,他们之间又发生了什么纠纷呢?

原来,在会理县鹿厂镇,农民买农药并未直接跟厂家接触,而是到中间的零售商张国发、谷春梅、张汉鑫处购买。2013年初,会理禾森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赔偿农民损失的农药厂家)与张国发、谷春梅、张汉鑫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三人在公司赊购农药,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结清,三人在“禾森农资发货单”上签了字。在赊购期间,三人陆续给付了30000元的贷款,但到了当年的10月30日,三人却迟迟没有把剩余的款项还清,并一直拖到了2015年。

而对不还款的行为,三家零售商则表示,由于厂家提供的农药不合格,导致购买农药的农户受损,因此存在农户要求其赔偿的可能性。况且,厂家在赔偿农户损失时就已经把赊购款项扣除,因此也不存在由三家零售商支付农药款的问题。公司既然向农户免除了给付义务,也该免除自己向禾森公司的给付义务,另外禾森公司向三家零售商提供的是假农药,不需要再把钱还上。

对此,禾森公司则表示,补助协议上的金额为贷款而不是赔偿款,且在处理农药问题中间,禾森公司将未销售完的农药收回了公司,扣除双方一致认可的退货金额41986.5元后,三家零售商还差禾森公司104336.50元,如果减去免除的农药款32647元,也还应该偿还71689.50元。对9户村民进行赔偿仅因经鉴定由该公司发出去的“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为伪劣农药,而其他农药是合格的。如果因禾森公司销售的农药有伪劣产品而免除全部的给付义务,这是不合理的。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经过查明并判决三家零售商张国发、张汉鑫、谷春梅向禾森公司支付农药款71689.5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10日起支付相关利息。

律师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假劣农药进市场

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农药造假问题,四川谦虚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全中表示,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但其中的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对此,杨全忠也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加强对农药宣传的监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农药的使用范围。应加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确保其严格按照登记使用范围对农药进行宣传。

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者在进货、销售环节应履行核实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以及查询农药登记证的法定义务。

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指导。《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农药使用者容易轻信农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应指导农药使用者提高鉴别农药真伪及核实农药经营者的宣传资料是否与农药使用说明书及农药登记证使用范围相一致的能力。在增强农药经营人员守法意识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及农药安全使用水平,杜绝假劣农药进入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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