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修农房 坠落致伤残 主人家你该赔我多少钱? 二审后 受伤工人拿到合法赔款
房主老家修建住房
工人施工不慎受伤
年年初,孙玉兰在会东县会东镇老家修建农村住房,雇佣杨宝强和王立贵为自己做木工和技术指导,约定每天工钱元,不包吃住,安全问题自己注意。后因工作需要,杨宝强找到张树华一起修房子,张伟杰在张树华的介绍下也到孙国明家修房子,约定工钱每天元。
张伟杰到孙玉兰家做工4天后,也就年3月日,在支模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致伤,被送到会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攀钢集团总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右侧额射叶脑挫伤;左侧顶叶脑内血肿;头皮裂伤;一度房室传导阻滞;尿道受损。张伟杰在攀钢集团总医院住院天,出院时医生嘱咐:患者遗留右侧颞部颅骨缺损,需二期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术,手术前禁止体力劳动,需费用5万元。年5月日张伟杰的伤情经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元。
事发后,孙玉兰支付了张伟杰4天的工钱元,垫付张伟杰在会东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元及救护车费元,以及在攀钢集团总医院医疗费元,护理8天。张伟杰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
案张伟杰从事的支模工作属于技术性较强的业务,从事的工作和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有直接联系,并在从事支模工作中不慎摔伤的事实与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张伟杰对自己摔伤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分析,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雇员承担次要责任,孙玉兰对张伟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主要责任,张伟杰自身承担%的责任。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孙玉兰在扣除之前所垫付的钱后,赔偿张伟杰在提供劳务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依法进行改判
宣判后,孙玉兰不服一审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改判。孙玉兰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我承担%的责任不当,适用法律有误。我在会东老家修住房,张树华在我工地上打工,因为他跟张伟杰是工友,由张树华介绍张伟杰到我工地上打工,我自己不知道张伟杰的基本情况。年3月日,张伟杰在支模过程中,自己从第一层楼房高处坠落致伤,我得知后及时将其送到会东县人民医院和攀钢总医院治疗,支付了元医药费,并帮忙护理。自己没有直接雇佣张伟杰,不知道张伟杰的身体健康状况。在事故发生时,张伟杰没有和其他人一起做工,工作的地方也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存在。原审判决我承担%的责任不符合事实,张伟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法撤销或改判。”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张伟杰从事支模工作5、6年,但无相关资质。同时也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明确孙玉兰与张伟杰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此外,张伟杰从事支模工作5、6年,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为孙玉兰提供劳务时,能预见到工作环境的危险程度,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张伟杰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工作中疏忽大意,踩断木板,导致自己受伤,张伟杰存在过错。而孙玉兰作为雇主,应给雇员提供安全条件,监督雇员的安全操作,但孙玉兰未为张伟杰提供安全条件,也未监督其安全操作,存在过错。综合两人的过错程度,判决孙玉兰承担%的责任,张伟杰承担%的责任。因此,扣除孙玉兰已经垫付的元以外,还应赔偿张伟杰元。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无过错责任认定孙玉兰承担%的责任系法律适用不当、责任划分不当。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条例予以了改判。(文中人名属化名)
(本报记者 严华峰)
因赔偿问题闹纠纷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日前,张伟杰上告至会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要求孙玉兰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损失认定:攀钢集团总医院医药费元、会东县人民医院医药费元、救护车费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后续治疗费元;车旅费元;共计元。
东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孙玉兰修房子找到杨宝强和王立贵做木工和技术指导,杨宝强找到张树华,张树华介绍张伟杰到孙玉兰家修建房屋,张伟杰属于孙玉兰委托的人所选任而成为劳务者,由于张伟杰与其他介绍人一样工钱每天元,张伟杰提供劳务的过程受到孙玉兰的监督和管理,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张伟杰与孙玉兰之间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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