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调岗 法院认定违法
本报讯 (记者 向晓文)成都市中院近日发布2018年度劳动争议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一起因调岗产生的劳动纠纷入选其中。
2013年7月15日,成都的李女士来到四川一家建设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乙方担任管理岗位,工作地点:成都。”
2016年8月,该建设公司对机关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并在《补充通知》中规定了这样一条,“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李女士获悉上述通知后报名参加竞聘,竞聘岗位为办公室一级部员,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
后经民主测评,李女士并未获得其参加竞聘的岗位。2016年9月30日,该建设公司向李女士下发了《调岗通知》,决定将其调至位于凉山州项目监理部工作,并要求李女士于2016年10月10日报到。接到调岗通知后,李女士拒绝至新岗位报到,2017年4月11日,该建设公司向李女士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女士自2016年10月10日起一直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时认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其中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尤为重要,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利益与家庭关系、人际交往等社会需求。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李女士竞聘落选后被安排至凉山州甘洛县,两地相距过远,劳动者没有履行的现实性,且该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相悖。同时,公司对李女士前往新岗位所履行的职责也告知不清,李女士在未到岗期间也一直在跟公司进行协商。因此,法院认为:此期间不宜认定为旷工,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公司除支付李女士工资外,还要支付赔偿金43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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