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甘洛县永鑫化工晶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本局依法查处你们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你单位未参加2015、2016年度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年报及未进行税务纳税申报登记。上述事实证明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29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34条:“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业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机关行政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局拟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甘洛县尼尔觉铜选厂
甘洛县牧业经济开发服务部
甘洛县永鑫化工晶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洛县民政扶贫选厂三分厂
甘洛县金盛工业硅厂
联系人:白琳、孙崇强
联系电话:0834-7816956
特此公告
甘洛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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