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借出车祸 车主是否担责?
车主吉克某某与阿木某某是表兄弟。3月12日,阿木某某借用吉克某某奥迪轿车,吉克某某知其5年前已取得驾照,且有驾驶经验,爽快答应。
行驶途中,阿木某某驾车接听电话时,不慎将50多岁骑电动车的李姓妇女撞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后,交警大队认定阿木某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阿木某某拒不赔偿,认为吉克某某是车主,应由吉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甘洛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外借阿木某某出车祸,车主吉克某某对此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吉克某某知晓阿木某某有驾照并有多年驾驶经验,故将车辆借给阿木某某,吉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车主吉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阿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崔庆甫 许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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