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车辆外借出车祸 车主是否担责?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7-20 00:06 大字

车主吉克某某与阿木某某是表兄弟。3月12日,阿木某某借用吉克某某奥迪轿车,吉克某某知其5年前已取得驾照,且有驾驶经验,爽快答应。

行驶途中,阿木某某驾车接听电话时,不慎将50多岁骑电动车的李姓妇女撞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后,交警大队认定阿木某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阿木某某拒不赔偿,认为吉克某某是车主,应由吉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甘洛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外借阿木某某出车祸,车主吉克某某对此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吉克某某知晓阿木某某有驾照并有多年驾驶经验,故将车辆借给阿木某某,吉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车主吉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阿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崔庆甫 许洪兰

新闻推荐

纠正“四风”不放松不分是不是节日

本报讯近日,新报记者从甘洛县纪委办公室获悉,彝历年期间,该县四“箭”齐发,纠治节日期间“四风”问题。该县专门下发《关于彝族年期间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纠正“四风”的通知》,对党员干部提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