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叫刘小梅今年岁系甘洛县农民年前我经人介绍
编辑同志:
我叫刘小梅,今年38岁,系甘洛县农民。15年前,我经人介绍与同村村民杨大伟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一家四口原本生活无忧。然而在三年前,丈夫未和我办理离婚手续,就和杨某在县城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子,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我曾多次找到丈夫论理,但丈夫却说他和杨某在一起同居,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请问丈夫的这种说法对吗?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读者:刘小梅
刘小梅读者:
你丈夫的说法不对,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重婚,二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所以,重婚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所谓的“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或者称为登记婚,一为事实婚。法律婚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登记后,婚姻关系未合法解除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而事实婚,目前通行的观点是,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
目前,对前后都为法律婚姻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二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首先,重婚实质上是婚姻关系的重合,即在前一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时,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事实。而事实婚仍不失为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这自然侵犯了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次,法条规定的“有配偶”并非仅指有合法配偶,在此所谓有配偶既指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泛指婚姻关系中的相对方。把事实重婚罪的主体仅理解为法律上的配偶,显然有违立法的本意,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客观上不利于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保护。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目前,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其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顾名思义,你丈夫未和你办理离婚手续就和其他女人同居的行为也构成了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罪。因此,你可以以你丈夫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为由,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
(崔庆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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