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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剖析

凉山日报 2017-06-04 08:48 大字

案例一: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未验先投案件

【主要违法行为】露天喷漆、未验先投

【处罚及执行情况】责令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处以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00元)的罚款。

【案例概要】西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设有露天喷漆设备,存在露天喷漆痕迹,该公司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西昌市环境保护局对十九冶集团西昌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00元)的罚款的处罚。该公司已于2017年3月22日缴纳罚款,后督察该公司停产。

【案例启示】企业环保管理混乱,未及时推进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对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大气法认识不足,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避免因人员流动等导致环保工作脱节,加强自主学习培训,特别是对新修订更新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杜绝违法行为。

案例二:德昌县先锋垃圾填埋场无防渗措施无排气筒未验先投处罚案

【主要违法行为】无防渗措施无排气筒未验先投

【处罚及执行情况】德昌县环境保护局对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德昌县垃圾填埋场罚款76万元。2017年4月24日,德昌县环境保护局对德昌县垃圾填埋场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5月2日,德昌县先锋垃圾填埋场已缴纳罚款。

【案例概要】德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依法对德昌县先锋垃圾填埋场无防渗措施、无排气筒、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使用未验收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案例启示】德昌县先锋垃圾填埋场主管部门是德昌县规建局,德昌县规建局依法进行查处,且对一个对象,多个违法行为合处,每个违法行为都以自由裁量权高限进行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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