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矫正监管规定撤销缓刑重失自由
本报讯 近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德昌县强戒所内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听证会,对德昌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进行听证,听证后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驻所检察日常工作中,发现德昌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邓某某系社区矫正人员,遂对其强制隔离戒毒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查,邓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2016年4月28日因伙同他人吸食冰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邓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了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符合《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德昌检察院及时向德昌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收集邓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材料,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邓某某的缓刑。
听证会上,审判长对邓某某吸食毒品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最后对邓某某当场作出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通过此案件的审理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敲响警钟,在接受矫正期间无视监管规定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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