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坑农,农民权益咋保障?
近日,凉山州德昌县农民陈实均反映,因购买到了假种子他承包的土地损失了一年的收成。之后,他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庭审,最终他得到1121010元赔偿。
陈实均介绍,他在德昌县雷记菜种店购买了“天光一本大葱”“晚抽一本”“元藏大葱”共三个品种的大葱种子200听,支付种子款1.4万元。大葱种子购买齐后,看好了时节进行了播种。一心期待丰收的他没过多久便傻眼了:大葱的长势出现问题,出现空心、分枝等现象。多年的种植经验告诉他:种子有问题。于是陈实均按照种子包装罐底部粘贴的防伪标识上载明的网址进行查询,发现网址所查到的信息与种子包装上的信息完全不符。
随后,德昌县种子站、土肥站等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提取了证据。经查实,销售给陈实均的大葱种子是瑞艺公司自己生产但却假冒进口种子的假种子。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庭审判决,由瑞艺公司赔偿陈实损失共计1121010元。(根据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葱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采用“种植面积x亩产量x单价”的计算方式,确认陈实均因购买假种子所造成的损失为1121010元。)
《种子法》规定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种子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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