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业委会备案半年被撤销”后续: 街道办被驳回上诉后重发撤销决定告知书 业委会:将申请听证并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川乐山锦绣幸福海岸小区在当地街道办、社区和住建部门全程参与和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并在街道办进行备案登记。但仅过去半年多,就被撤销备案登记并要求收回公章,堪称“短命”。为此,该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法庭。此事经红星新闻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方研城街道办出示了当初业委会选举的选票,并称经复核统计,该小区业委会选举总票数1777张,收回选票927张,其中有效票仅175张,无效票731张,废票和弃权票21张。这与之前街道办认可的有效票906张相去甚远。
对于无效票,街道办认为主要问题是仅有勾画选项,没有投票业主的任何可追溯信息。但业委会认为,当初街道办牵头的筹备组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无记名投票,而业主投票时有核实身份信息的花名册记载,可以进行追溯。街道办则称,仅有选票,未见过花名册。
街道办代理人当庭表示,经过调查核实,当初的公开回复和说明内容都是错的,之后同意备案也有错,属于“乌龙”。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理应予以撤销备案。
乐山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幸福海岸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程序符合规定,街道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撤销研城街道办作出的《撤销备案通知》。
在研城街道办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院二审认为,对于街道办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即使投票选举是在上述单位指导下进行,也不能推翻该小区选举办法草案和选举结果违反当时有效的《物权法》的事实。研城街道办作出《撤销备案通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研城街道办作出撤销备案前,应履行事先告知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事后告知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因而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幸福海岸业委会公章并予以销毁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8日,记者获悉,街道办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上诉后,向小区业委会重新发出撤销业主大会选举的业委会决定的事先告知书。对此,业委会表示,将申请听证并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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