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药品价差大

消费质量报 2021-12-31 06:52 大字

消委会坐诊

坐诊部门: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4日,宋女士在乐山市沙湾区某药店购买了4盒某品牌的克拉霉素,药店收费82元。随后,宋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药房看到同种药4盒只需30余元。宋女士认为药店的价格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找药店反馈时工作人员态度还很恶劣,随即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希望药店能够合理降低价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到该店调查核实。经调查:该药店药品均进行了明码标价,该药品在货架上的标价签显示20.5元/盒,4盒合计82元。该药品属市场调节价,商家做到了明码标价,故不涉及价格违法。经询问当日在店上班的店员,店员承认当时言语和情绪有点激烈,该工作人员对于当时对待顾客的态度进行了检讨,公司经理对该店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表示会加强对全体员工服务水平的培训。对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消委会工作人员已将该线索移交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

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具体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此案例中涉及的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商家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并进行了明码标价,消委会提醒商家注意态度,做好沟通服务。

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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