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上调
本报讯(记者 罗曦)昨(3)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调整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020年1—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020年9月1日起,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同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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