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伤残一级至四级月增加194元

乐山日报 2020-09-04 06: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罗曦)昨(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调整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今年1—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9月1日起,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

同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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